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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困难,鼓励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担保基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安排,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担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担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的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直、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的担保基金的筹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县担保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以下统称担保机构)。
  受托运作的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基金专门帐户,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应分开。
  第七条 经负责担保基金筹集的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入指定的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并签订合同。担保基金应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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