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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共场所举办
宣传咨询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46号 2004年4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省城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加强对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的管理,确保活动场地及周边秩序良好、安全畅通、干净整洁,根据《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各类宣传咨询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在上述地点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要在活动举办的10日前向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备案后方可举行。
  三、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活动场地及周边区域活动秩序的管理,对主办单位按举办活动所批准的时间、地点、活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举办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和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工作。
  五、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宣传咨询内容与批准内容相符,做到健康文明、诚实守信。
  六、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必须在批准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规模内进行,不得擅自委托或转让,不得使活动移位、超时、超面积、超范围、超规模。
  七、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邻近地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交通等秩序,不得乱设摊点、乱张贴宣传品,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园林绿地、花草树木等,对产生的废弃物要及时收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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