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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传染病医院为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四)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
  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 (四)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市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市经济委员会、市商贸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予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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