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传染病医院为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四)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
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市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市经济委员会、市商贸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予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