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本市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重大疫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工作程序
1、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监测点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市医疗救护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市第四人民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