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
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4年5月13日
太原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太原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人、病例不断增加、呈现蔓延趋势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重大疫病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