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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社会意义。
  市、县(市、区)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对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的涉源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现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立即督促涉源单位送交省放射性废弃库;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弃、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本辖区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证移交环保部门。
  各涉源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本单位放射源的自查整改,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支持配合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的现场检查,将闲置废弃放射源及时送贮,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即日—6月20日)
  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清查工作,开展申报登记的业务培训,搞好新闻舆论宣传。
  (二)实施阶段(2004年6月20日—9月10日)
  依法对所有拥有放射源单位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办理许可证的涉源单位,限期补办许可证件,对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送贮。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6月20日至6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卫生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涉源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发放申报表,公安部门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和安全检查工作。涉源单位在对本单位的放射源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按规定填写《放射源申报登记表》。经环保部门汇总并编制调查报告,统一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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