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卫生局。组织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协调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参与救治,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六)市财政局。协调安排应急救援资金。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案后,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迅速组织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展开现场勘查和信息收集。同时要搞好与事故处理、医疗救护、专业救急清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伤者家属和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录音录像等工作。负责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员的监控和处理。成立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及成因,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八)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根据交通事故特点及时组织人员携带所需切割器材及消防设施到达现场,防止事故车辆起火,及时扑灭火源。
(九)市保险公司。负责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赔付。
(十)市新闻中心。负责新闻记者现场采访管理和对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等情况,防止扩大事故损失。负责事故救援人员的车辆、食宿、接待等后勤工作,确保事故救援所需人员、物质、设备及时到。
(十二)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太原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事故救援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案后,要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启动本预案。
(二)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赴到事故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现场勘查组、现场抢救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迅速有序地实施救援。
(三)现场勘查要与组织抢救同时进行。事故勘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及时地在现场收集各类痕迹、物证,并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以备查证。
四、其它责任
(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通事故救援必须的物资和资金由参加救援的成员单位负责,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责任轻重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