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对照检查,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务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文物古建筑单位要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二)联合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7月16日—10月1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安监、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逐一进行检查: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2、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应当予以关闭处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作总结(10月11日—10月30日)
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通报批评。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写出阶段性工作报告和专项治理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分别于2004年7月22日前和10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分别上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公安、安监、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二)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制度,长效管理,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