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3、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
4、公共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的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及自查整改、联合执法检查和集中治理、工作总结3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及自查整改(7月15日前)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且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