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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对身源不清的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告后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拍照建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尸体处理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助人员的返回
  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到达目的地县(区)车站的乘车凭证。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受助人员不返回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凭证,应作不能转卖、退票标记。救助站凭乘车凭证复印件记帐报销。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人,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属本省本市的由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接回(必要时,可送回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跨省的报省民政厅主管部门协调。
  七、受助人员的安置
  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并经公告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八、救助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是具体实施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为就地、就近、就便实施救助,杏花岭、迎泽、小店、晋源、万柏林、尖草坪等6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救助咨询和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在太原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治安工作。针对救助人员成份复杂的状况,建立治安防范机制,协助劝阻好逸恶劳、辱骂殴打、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务、无理取闹和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及时依法处理。
  卫生部门要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职能,负责对受助病人的先期医治;待病情经治愈稳定后,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指导救助站内医务室做好日常卫生防疫工作和一般疾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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