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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救助管理站对求助人员认为不属于救助对象或者其他原因不予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免费播发协查公告。
  四、关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结核病人的收治和救助
  (一)发现危重病人,由太原市120急救中心和市中心医院医治;发现精神病人,送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医治;发现传染病人,送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医治;发现结核病人或SARS病人,送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其他医院收治的无主病人且属救助对象的,病情稳定后应通过120急救中心及时转入市中心医院,同时将本院救治情况及费用清单上报市卫生局。发现有吸毒行为的,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经诊治确定需转院的患者,按医疗原则处理。属于救助对象的,通知救助管理站确认备案查找,必要时报公安部门配合查询。病人治疗由医院负责。
  (二)病人病情经治愈稳定后,收治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三)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每季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结算。
  (四)对站内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的医治,由救助管理站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每季度凭定点医院相关凭证及结算清单,报同级财政核拨。
  五、受助人员的管理
  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性别分开居住、分别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的,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乱纪或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由警务室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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