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城市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4]100号 2004年7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救助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其提供临时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本原则,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救助对象
(一)受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应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二)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2、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3、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4、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5、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待站期间擅自离站的;
6、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救助程序
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公安派出所负责护送辖区内分管的主要办公区、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场所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巡警对在市区主要干道巡查中发现的乞讨人员,要主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给予救助;公安交警在主要交通道口发现乞讨人员时,要通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分局和所属快速分队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繁华地段、便道胡同、小街小巷等地发现乞讨人员时,要主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给予救助;对危重等病人应先送医院救治,后到救助站救助。市救助管理站要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站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