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委等部门关于对征用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监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4年7月26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
(市监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 2004年7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关精神,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委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29号),市政府将对1999年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后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地征用、转用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具体为五个方面: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中制定的措施和具体政策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和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作了清理并已修改或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