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施展才干,建功立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涉及职务发明和职务成果兼职活动的,需在本单位备案),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并领取相应报酬。兼职中的业绩,可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办、创办非公有制经济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留学人员创办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国家项目资助经费,可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资格。
六、进一步破除人才在国有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之间流动的体制障碍,促进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在继续完善鼓励国有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的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畅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流向国有单位的渠道。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业绩突出的各类人才,可按有关规定选拔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可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时间,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为准,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样参加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考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在经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聘任。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可直接向进行人事代理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企业所在地人事职改部门申报,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累积计算为评审相应职称的规定任职年限。对从事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着重考核其创新和转化工作的业绩贡献,论文、专著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遴选范围。
八、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家选拔工作。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管理范围,由人事代理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牵头申报,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成为高层次人才重要聚集地之一。对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进行重点培养,积极支持并帮助其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