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为促进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
(并政发[2004]24号 2004年7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是人事部门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拓展、延伸人事工作服务领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把人事工作的注意力集中到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来。要打破人事人才管理中的所有制壁垒,大胆突破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上的局限,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我市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全方位多途径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确保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作为大中专毕业生的重要就业渠道。凡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免除见习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确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负责提供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三、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当年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自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的,保留三年安置资格;三年内要求重新安置的,按安置当年的政策规定办理。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照发,其人事档案仍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