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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并创业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吸引
海外留学人员来并创业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并创业服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并创业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吸引人才力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并创业和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并创业,遵循政府提供服务、市场进行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和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外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已经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四)在国(境)外学有所长,愿来并投资、创办企业或开发项目的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并创业服务的方式包括:
  (一)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各类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专家;
  (五)短期来并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海外留学人员来并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来并创业相关政策的制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留学人员创业和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受理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申请;为留学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市场需求信息等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科研启动经费,短期回国讲学、技术服务、学术交流、项目合作等的国际旅费,优秀留学人员的奖励经费和高层次留学人员购买住房补贴。对决定长期在太原定居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且具有博士后和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回国留学人员,分别给以5万、3万、1万元的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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