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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铁路分局驻并中小学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实施意见

  1、太原铁路分局提供移交学校的人员、资产、土地、经费等有关资料;
  2、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3、市、区政府与太原铁路分局签署交接清单,办结移交手续。
  五、学校的经费
  (一)学校所需办学经费
  1、人员经费:以移交学校2003年的实际支出数为标准,可根据近年太原市增加生活补贴因素计算。
  2、公用经费:以地方政府安排预算的标准为依据。
  3、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按每所中学60万元/年、每所小学30万元/年的投入计算。
  (二)学校经费的负担
  按照经费分担原则,移交学校所需办学经费由太原铁路分局与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从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分5年过渡,即:第一年全额由太原铁路分局负担;第二年太原铁路分局负担80%,地方负担20%;第三年太原铁路分局负担60%,地方负担40%;第四年太原铁路分局负担40%,地方负担60%;第五年太原铁路分局负担20%,地方负担80%。除此之外,太原铁路分局再承担一年的费用。
  太原铁路分局也可将所负担的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市、区两级政府,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的补贴和教育费附加返还。
  (三)学校经费的管理
  对太铁分局支付地方的补偿费,要按照市、区接收学校情况分别纳入市、区财政专户管理。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经费,属市接收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属区接收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
  六、学校移交后的管理
  (一)过渡期内,教职工的补充、技术职务评定、工资晋升、工作调动、退休等事宜,由其学校所在市、区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过渡期满后,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设备更新与添置以及房屋维修、基本建设经费等由市、区政府按隶属关系负担。
  (三)市、区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对移交后的中小学要与地方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主动加强与太原铁路分局的联系与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稳过渡,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使用的水、电、暖、道路、通讯等设施继续按原渠道提供和保证,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太原铁路分局给予优惠和支持。
  (五)太原铁路分局应积极做好学校移交的善后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做好统筹管理。移交学校要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置,学区划片在一定的过渡期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在移交过程中,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六)移交学校的名称、建制、内设机构等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新核定。在过渡期内,移交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计划,招生范围及办法保持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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