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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铁路分局驻并中小学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在职教职工
  按照2003年12月31日前在册人员名单整建制移交。对初步审核确定接收的教职工名单经过公示无误后,由市、区有关部门与太铁分局配合办理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工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和交接手续。移交后对评审通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予以审核确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停薪留职人员,因违法受到处理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接收。
  (二)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随在职教职工一并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2003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离退休人员对待。
  (三)涉及的其它事项
  1、在职教职员工工资按地方教育部门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如果铁路学校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套改中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保证教职工收入不低于现水平;过渡期满后,与地方工资标准逐步拉平。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停缴纳,原已缴纳部分封存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医保移交市、区管理;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地方标准执行。
  3、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太原铁路分局移交办社会工作的会议纪要》(〔2004〕20次)精神,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同时,其养老保险纳入市机关事业社保系统管理。
  4、移交后的职工居住的铁路宿舍,其房屋管理、房改政策等仍比照铁路系统现行规定办理。
  四、移交的程序
  根据签订的移交协议,由市、区政府分别组成接收小组,对移交学校的人员、资产、财务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计和实地查验,编制移交帐目(包括移交人员名单、资产清单等),经公示后由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国土、房产等部门负责监督,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具体时间、步骤如下:
  (一)2004年8月10日前
  1、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完成移交学校教职工的资格认定、工资套改工作;
  2、市、区的教育、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完成移交学校的经费核定、资产转移、住房公积金划转工作;
  3、市、区的劳动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移交学校教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衔接工作;
  4、市、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移交学校在建项目的完工和交接工作;
  5、市、区国土和房产部门负责移交学校所占土地的核定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移交办理工作。
  (二)2004年8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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