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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铁路分局驻并中小学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铁路分局驻
并中小学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4]102号 2004年7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会议精神,2004年7月7日,市政府与太原铁路分局签订了太原铁路分局驻并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协议。为了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学校的移交
  2004年8月15日前,太原铁路分局所属驻并3所中学和8所小学实施整体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学校移交后,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3所中学交由市教育局管理,8所小学分别由所在区教育部门管理。具体移交情况如下:
  市教育局:太原铁路职工第一中学校、太原铁路职工第二中学校、太原铁路职工第三中学校;
  小店区教育局:太原铁路职工第九小学校;
  尖草坪区教育局:太原铁路职工第八小学校;
  迎泽区教育局:太原铁路职工第一小学校、太原铁路职工第二小学校、太原铁路职工第六小学校;
  杏花岭区教育局:太原铁路职工第三小学校、太原铁路职工第四小学校、太原铁路职工第五小学校。
  二、资产的移交
  按照一次性、整建制、零负债的移交原则,太原铁路分局将上述11所中小学使用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各类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和校办产业等资产全部无偿移交给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移交前所有债务(包括基建和设备购置欠款、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由太原铁路分局承担并予解决。对移交学校在建工程,太原铁路分局要继续投入,保证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学校使用。
  学校交接时要进行资产确认和登记造册,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学校要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要建立固定资产帐薄,做到证、帐、卡、物相符,确保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担保等情况。
  三、人员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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