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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


  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
  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建筑抢修贷款额×年贷款利率×50%。
  贴息总额=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年限(最长为3年)。
  (一)享受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条件
  1.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确认,该古建筑确实破损严重或面临坍塌危险,急需抢修;
  2.有与银行签订的维修古建筑贷款合同;
  3.有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4.有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
  5.有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二)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程序
  1.申请人的申请。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1)《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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