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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
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其中岗位设置的相关工作按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人发〔2003〕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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