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手段,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与处理。包括执法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的纪录、签字、建档归档,抄告有关机关,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与决定程序等。
  (四)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政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鼓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举报人作出答复。
  (六)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对被许可人和监督检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八、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内容与种类。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分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的审查决定程序。
  (三)异议处理。有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