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上报备案。
(三)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予以公告,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法,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法律责任等。
(四)委托实施。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五)监督和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具体要求、法律责任,监督措施等。
六、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一)招标拍卖制度。
1.适用范围。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2.具体程序。依照
招标投标法、
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程序。
3.告知与决定。招标、拍卖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买受人和未买受人的书面告知,行政许可决定与决定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
4.责任制度。具体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内容、工作纪律、行政处分等。
(二)考试考核制度。
1.适用范围。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确定。
2.考试考核的组织与程序。确定并公布考试考核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制定考试考核程序;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并组织考试;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