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和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处理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五)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六)决定送达和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期限、方式,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方式以及公众查阅的方法、途径,明确接受查阅的责任机构以及查阅登记、不予查阅的情形,
规定投诉受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要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度。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二条和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责任制规定。
二、网上公布与受理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一)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二)明确网上公布、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责任机构。
(三)网上告知、通知受理与不予受理的规定和网站操作程序。
(四)申请人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办法。
三、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