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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和依照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处理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五)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六)决定送达和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期限、方式,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方式以及公众查阅的方法、途径,明确接受查阅的责任机构以及查阅登记、不予查阅的情形,
  规定投诉受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要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度。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和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责任制规定。
  二、网上公布与受理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一)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二)明确网上公布、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责任机构。
  (三)网上告知、通知受理与不予受理的规定和网站操作程序。
  (四)申请人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办法。
  三、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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