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
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该法正确实施,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后,应对外公示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其贯彻实施情况将作为实施
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配套工作制度。现就配套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确定责任机构。建立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明确工作人员要求。包括执法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
(三)明确公示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等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合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