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报道;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会见内外宾,有关部门应提供接待对象的背景材料,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地、各部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涉外活动的邀请函或请柬。
五十九、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工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请示报告。
六十、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区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部、省级领导(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本省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外省省辖市主要领导以及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内宾来苏工作或活动的信息,要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苏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同意后,由各地、各部门的办公室,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报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