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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一、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联合发文时,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市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主要活动实行一周一报的预报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和地方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酌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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