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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苏政办发〔1996〕237号)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呈报的请示件,应先经有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按分工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领导阅批。请示件应当一事一文,不得越级、多头请示。应抓紧时间办理答复请示件。暂时不能办理解决的,应及时与请示部门沟通,通报和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四十八、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非请示件,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则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领导圈阅时,应注明日期。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报请省政府或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计划、请示,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内容,须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先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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