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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作好汇报的准备。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报经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应请示市长决定。报道的稿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应提前10天报送市政府审批。会议经费纳入部门正常预算,市财政不单独安排。
  市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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