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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六、市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确定第二年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具体项目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规章的立法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八、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接受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三、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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