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府[2004]1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