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1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2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为:苏州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自负医疗费用中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为出,适当救助,帮困济贫”。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从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上年结余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划拨;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