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
7.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仅限以商标形式出现)。
8.本意见施行以前制作的、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的用字。
(三)手书的店名牌、单位名称牌等凡使用了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名称牌。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基本规则》为准。
(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用方言: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三、关于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逐步纠正,其中属于手书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属印刷体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手书繁体字的台标、厂名、栏目要及时纠正。
(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其中属手书字的商店名、单位名等,必须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店名、单位名。
(四)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的各类中文信息应采用规范字。
(五)汉语文出版物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