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委
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4]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语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社会语言文字应用适应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管理范围
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包括社会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两个方面。
(一)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1.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2.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3.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4.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
5.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6.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
7.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二)普及普通话是指经过有效管理,使普通话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语,学校的校园用语,广播、电视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
二、关于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