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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委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委
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4]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语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社会语言文字应用适应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管理范围
  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包括社会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两个方面。
  (一)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1.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2.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3.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4.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
  5.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6.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
  7.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二)普及普通话是指经过有效管理,使普通话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语,学校的校园用语,广播、电视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
  二、关于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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