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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七条 船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雇佣未持有合格证书的船舶;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严禁非载客船载客。
  第十条 旅游船、快速船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航行。
  快速船驾乘人员、在船舶甲板上或临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快速船驾驶员具有督促乘坐人员穿着救生衣的义务。
  禁止快速船作高速转向等危险性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一)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二)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船舶操纵受限制的船舶;
  (四)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
  (五)其它需要护航的船舶。
  第十三条 禁止船舶擅自超航道等级标准航行。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航道等级标准航行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向其申请护航,由海事管理机构按航道状况限时、限量登记、放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十五条 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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