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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利、公安、渔政、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通航安全的实际状况,对特定的区域、船舶、浮动设施以及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发布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航行或者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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