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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4日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加快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贵州投资的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应当享有的优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国土、科技、环保、经贸、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及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来投资者有权投诉和控告。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控告和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制定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的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者迁出投资所在地,其家属就业及子女中、小学入学、幼儿园入园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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