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清产办分批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2005年6月-8月)。
5、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根据省清产办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批复所属企业调账,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省清产办备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8月-10月)。
四、清产核资基准日
第一批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全省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的政策和工作方案,审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监督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对全省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日常工作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
各市要成立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制定本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审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省直各部门、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清产核资政策,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和本企业各项工作。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省清产核资领导组研究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
(三)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