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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产核资工作后,企业应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结果,防止前清后乱。
  三、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
  省属企业第一批清产核资工作从2004年11月份开始,2005年10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4年11-12月)
  省清产办确定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期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省直有关部门指导本部门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和各监管企业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使用。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要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以保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署工作(2004年12月)
  省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制定下发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省清产办下发工作文件和有关报表。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要做好所属企业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接到下发的本《意见》之日起15日内,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组建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2005年1月-2005年8月)
  1、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根据确定的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自查工作,按规定向清产办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2005年1月-2005年3月)。
  2、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户逐项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2005年3月-5月)。
  3、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按照省清产办的进度要求,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即每个企业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给上一级企业,逐层审核汇总最后形成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报送省清产办确认审批。省清产办原则上不单独确认审批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的工作结果(2005年5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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