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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04]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改革改制,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和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企业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省和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省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县级清产核资的对象,可参照省级清产核资方案予以明确。
  省级第一批清产核资的企业是,省国资委目前监管的企业和按“三定”方案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产办)会同省编办确定)。各市清产核资工作,由各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本《意见》精神确定。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等程序,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省清产办要根据企业上报的(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确认资产损溢情况,核销资产损失,批复企业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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