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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三十八)加强监察、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行政处理代替刑事处罚。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十九)强化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自行依法纠正,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并负责督查落实。下级行政机关发现上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法律审核、执法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情况通报制度。要实现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联网,方便网上投诉,实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四十)加强学习,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和培训,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一般每季度应当安排一次。实行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方可任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维护法律尊严、职责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坚持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大力倡导和培育亲民、为民、利民作风,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十一)明确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坚持和实施依法行政作为塑造政府新形象的切入点和根本手段,突出重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四十二)制定并实施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围绕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政府立法预测,制定3至5年的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效益的追踪评估制度,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并把重点放在已定规范的修改、完善上,保证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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