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执法技能要进行经常性培训、教育与考核,提高素质,要在5至7年内达到大学本科教育水平。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保持队伍的公正性、纯洁性。
九、切实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四)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政府规章应当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
(三十五)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拓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对群众和媒体反映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三十六)严格备案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凡违反上位法、违反制定权限和程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一律不予备案登记、公布,制定机关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坚决废止;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经备案审查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必须坚决依法纠正。
(三十七)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尊重和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选择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及部门工作权威的有机统一;依法界定行政复议管辖权限;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