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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各种矛盾。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要排查矛盾纠纷,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苗头、线索,互通情况,主动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重视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各种纠纷。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抓紧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市各区县普遍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逐步扩大到农业、文化、交通等领域;在建设、农业、食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领域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部分区县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同一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主管,从源头上解决职责交叉、多头处罚、分项许可、重复管理的问题。
  (二十九)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保留;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经政府核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要通过政府公报或媒体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在法定权限、程序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失职、不越权;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措施;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实时沟通,资源共享;严格按照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执法方式实施执法检查;做到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
  (三十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统一执法人员执法标识;严格执行登记、听证、告知、说明等各项规定程序;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防止因程序错误而导致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十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必须做出自由裁量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具体执行标准,报本级政府备案。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项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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