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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决策责任追究。对决策的执行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调查并定期评估,及时调整有关决策。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二十二)明确立法指导原则。政府立法工作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遵循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十三)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有天津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立法工作中,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体现改革和发展的决策,使立法进程同改革进程相适应;既要保持法规、规章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切实解决好履行政府职能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十四)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加强论证,其中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切实保障公众对政府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建议权。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五)拓宽联系群众渠道。继续坚持公仆定期接待群众、领导专线接听电话、为民服务网络、政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沟通绿色通道和多种形式倾听群众呼声等制度措施,建设集中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上访的市级信访和行政复议中心办公大楼。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困难,改进政府工作。
  (二十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要按照“定期排查,基层化解;领导包案,干部下访;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直接调处社会矛盾”的思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下访和约访人民群众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切实依法、合理解决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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