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其他采选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市区域内年产3.4(含)万吨至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制盐: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糖:本市区域内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区域内市属项目和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区县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本市区域内市属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区县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1.教育:基础教育1000万元及以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2.卫生:100张病床或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3.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4.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市级旅游度假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旅游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按照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下发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令第21号)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三区”)和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对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区县核准前需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核准权限
除《目录》规定必须由国家和市核准的之外,其区域内、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项目的核准,享受市级管理权限。具体是:《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和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目录》规定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及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三区”各自区域内其他内资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的核准,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其中对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社会事业类重大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三区”核准项目前需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附件6
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发改产业[2004]746号)规定,特制定我市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对于目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钢铁行业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同时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7.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或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转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