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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津政发[2004]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中关于“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政府部门原则上都要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的要求,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筹建和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将于2004年11月1日投入试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自试运行之日起,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各有关部门在本单位不再接件。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525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9项)
  市发展改革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债券初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或分立审查(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6.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2.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审批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市经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供电营业许可
  2.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作业审批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审批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综合审查和定点
  5.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
  6.农药产品生产审核
  7.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9.民用爆炸器材进出口审批
  10.改建、扩建生产爆炸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11.民用爆炸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
  1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13.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14.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建、扩建许可
  15.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16.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1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1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9.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
  市商务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4.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单位资质、资格许可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终止合同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
  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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