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特点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新形势下解决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增强农村防御火灾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涉及消防工作长远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使之成为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积极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的乡镇,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乡镇,可以根据消防规划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或承担区域性灭火任务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批准,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针对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方式,适当增加地方消防力量,充实到警力不足的消防站,担负灭火执勤任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招聘人员。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管理教育、统一训练要求、统一调度指挥,确保队伍正规统一、有战斗力。征招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执行。
巩固发展乡镇保安联防消防队。除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可以依托乡镇保安联防队建立保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平时承担保安任务,一旦发生火灾,随时就近组织扑救。各地要加强对这部分消防力量的长效管理,健全完善乡镇财政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管理教育和执勤训练,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
调整加强乡镇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对现有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进行调整整合。已转产或停产的单位,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予以撤销;经济效益不好、难以解决所需经费的单位,可改为义务(志愿)消防队;保留的专职消防队,要加强管理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要积极探索新路子,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相对集中的地区,可由相邻企业按比例出资,联合组建实力较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业区,可协调辖区内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大力发展乡村义务(志愿)消防队。乡村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志愿)消防队,由村民委员会、企业负责建设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指导,提高乡村对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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