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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要求,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县(市、区)、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分管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义务(志愿)消防组织,承担安全巡逻、宣传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各级公安、综治、安监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农村的消防力量和资源。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具体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民政、建设(规划)、教育、文化等涉农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并逐步加大投入,确保正常工作需要。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江苏”创建、乡镇安全工作考核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努力,尽快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公共消防设施与村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没有消防规划的村镇规划,以及不符合村镇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调整村镇规划时,要通过增设消防专篇或同步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的形式,补充和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2005年上半年,全省所有建制镇都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要将村民住宅和乡村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火灾荷载较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生活环境。
  要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步伐。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结合乡镇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改水、乡村道路建设和电网改造等同步实施建设。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建制镇,要按标准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四、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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