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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1、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2]60号)第1、2、3条的规定,进京落户人员调入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2224条规定,进京落户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进京落户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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