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
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外地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昌劳社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外埠进京落户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进京落户人员)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档案转移
(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参照国家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
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2、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3、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案:
(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
(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三)档案转移程序
根据33号文件第18、19条规定,在跨省市转移档案时,应由进京落户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非本人)将档案转到调入的工作单位;进京落户的失业人员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